普法故事丨禁止下水區(qū)遇險 如何定責?
2021-11-18 10:05:22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融媒體中心平潭網11月18日訊(融媒體記者 何燕 通訊員 林孟斯 陳曉燕 施靜怡)假期旅行,很多人都會選擇去海邊。前段時間,福清的學生小涵和媽媽一起來到平潭旅行,小涵在壇南灣禁止下水區(qū)玩水,豈料飛來橫禍,不幸發(fā)生了悲劇。近日,平潭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普法故事
游玩中不幸遇險 游客訴至法院
平潭有多處優(yōu)質海灘,其中,壇南灣沙灘岸線22公里,有“白金海岸”之美譽,但許多地方尚未完全開發(fā),禁止下海游泳、游玩。暑假,小涵媽媽帶著小涵來到禁止下海的區(qū)域玩耍,小涵看到大海十分興奮,鬧著要下水玩。小涵媽媽看到海面上風平浪靜,想來也不會出什么事,盡管海灘邊已經有了“禁止下?!钡木九?,小涵媽媽還是帶著小涵下水玩耍。
在附近的海域,金井鎮(zhèn)居民魏勇(化名)駕駛著由漁船改造成的游艇,雖然沒有取得游艇駕駛員證,但是憑借對駕駛游艇的熟練,他果斷出海了。
游艇行駛到小涵附近的海域時,忽然一陣大風吹過,游艇上的救生衣被吹落掉入海中。魏勇不假思索,連忙跳入海中撈起救生衣,卻忘記了游艇還在行駛中,并未采用任何安全制動手段。游艇仍在行使,由于沒有駕駛員操作,失控的游艇沖向岸邊,將正在戲水的小涵撞傷。
事故發(fā)生后,現場群眾連忙營救,迅速把小涵送往醫(yī)院治療。小涵身上多處骨折,傷勢嚴重。經過多次的手術治療、長期的護理照顧,小涵的傷情終于好轉。但是高額的治療費用也讓小涵一家不堪重負。
看著病床上臉色蒼白的兒子,小涵媽媽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得到醫(y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8萬元的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希望由魏勇和當地旅游集團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魏勇冒險無證駕駛,導致船舶發(fā)生機械故障沖向岸邊撞傷小涵,是直接侵權人,有重大過錯。小涵媽媽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在案發(fā)海域附近明確標明嚴禁下水游玩的情況下,仍讓小涵下水游玩,未盡到監(jiān)護人責任,也存在過錯。
案發(fā)地點作為未開發(fā)的天然海域,旅游集團并非該海域的實際旅游經營者或旅游輔助者,作為市政公共服務主體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責任,不應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各自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判決魏勇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扣除魏勇已經墊付的部分,賠償16萬元。
法律課堂
旅游時遭遇人身損害,如何維權?
一、哪些費用可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要向哪些人索賠?
1.侵權行為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正如本案中的魏勇和小涵媽媽,各自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旅游事故的發(fā)生,造成小涵的人身損害,這種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由行為人魏勇和小涵媽媽承擔損害賠償義務,對受害人小涵的損害負責賠償。
2.引起旅游事故責任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
還有一些特殊的旅游事故,可以向引起旅游事故責任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索賠,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除了建筑物及其懸掛物、擱置物致害責任之外,還有高度危險作業(yè)致害責任、產品致害責任等等,這些特殊侵權責任中的物件造成的旅游事故都應當由引起旅游事故的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yè)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在我們的日常旅游中,旅行社、旅游集團等是常見的旅游經營者。而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就是旅游輔助服務者,一般是酒店、飯店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即是說,如果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就要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旅游經營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旅游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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