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母親贈兒房產 兒子轉賣拒付轉讓費 母親一氣之下訴至法院
2021-11-03 10:42:14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融媒體中心 作者:何燕 通訊員 林孟斯 陳曉燕 施靜怡普法故事 兒子失信于母親母親一紙訴至法庭
2020年1月,林忠(化名)的父親不幸去世。林忠的母親林阿姨為了解決老伴的生前醫(yī)療費、后事費用以及家中房產分配等事宜,便將兩個兒子叫來簽下了《責任書》,把家中因原房屋征收得到的三處安置房,分了兩套給兩個兒子,余下一套給自己。
《責任書》中還規(guī)定了老伴的生前醫(yī)療費、后事費用由兩個兒子各出一部分錢。林阿姨本以為“一人一套房”這樣平均分配便萬事大吉,沒想到沒過多久就出了問題。
林阿姨讓兒子們簽下《責任書》還沒幾天,次子林忠就把房屋以每平方米8200元的價格轉手賣給了別人。而《責任書》中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轉讓受贈房,就得將超過90㎡部分的轉讓金額交給林阿姨。也就是說,林忠要將賣房所得的一百多萬中的三十多萬交于林阿姨。
這樣一來,林忠自然不樂意,明明房子已經送給了自己,為何賣房的錢還要給林阿姨一份?
林阿姨看著林忠賣房后,不僅遲遲不把自己應得的錢給自己,更是連應給的老伴的生前醫(yī)療費、后事費用等都沒補足,一氣之下,便把兒子告上了法庭。
法官說法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法官審理認為,《責任書》中關于林忠轉讓受贈房,就得將超過90平方米部分的轉讓金額交給林阿姨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案涉責任書條款內容可以認定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根據責任書的約定,林忠應當把賣房所得的款項中屬于林阿姨的那部分,交還林阿姨。
為了修復林阿姨與林忠之間的隔閡,在審理期間法庭多次組織調解,希望在法理和親情中找到平衡點。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最終沒有達成和解。
判決時,法官遵循公平原則,考慮到林忠生活需要,合理分配了雙方的義務,酌情確定林忠向林阿姨交還27萬元。林忠也根據判決內容,將錢款交還林阿姨,這場母子之間的訴訟,最終得到了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法律課堂 訂立贈與合同應該注意的問題
在生活中,我們總是避免不了需要與他人訂立贈與合同的情況出現。但是贈與合同不僅僅是送個東西這么簡單。正如本案中的林忠,本以為房產被母親贈與自己后就可以任由自己隨意處置,沒想到在合同中卻對自己有附加的額外規(guī)定,導致自己吃了官司。那么,在訂立贈與合同中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什么是贈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也就是說,當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合同成立。
二、訂立贈與合同可能會出現的特殊情況
(1)贈與合同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的林阿姨和林忠簽訂的《責任書》,就是一個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林忠處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了合同,表明自己接受了合同中關于附加義務的條款,因此,應當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在訂立贈與合同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在合同中加入附加義務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更是要仔細閱讀,出現附義務的條款時應當多加注意。
(2)贈與合同可撤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也就是說,在合同簽訂后財產轉移前有一個可以后悔的時間。當我們作為贈與人時,如果認為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要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畢竟一旦進行公證贈與合同就很難撤銷了。當我們作為受贈與人時,如果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擔心贈與人撤銷贈與,則應與贈與人積極協(xié)商,盡快將贈與合同依法進行公證。
責任編輯:劉春蘭
最熱評論